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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92
信件名称: 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咨询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3-12-12
信件内容: 主要咨询问题: 一、平顶山市退役士兵带优待安置证入伍,退伍后2017年市统一安置,但未落实带编上岗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安置进事业单位后的退役军人社保(退役军人在企业社保平台单独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人员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职级晋升方面与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人员不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编制、福利待遇等国家的规定: (一)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第一大项: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第四小项 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三)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含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年度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及上年度人均工资等情况,制定下达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应当按一定的岗位空缺比例优先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时间: 2023-12-15
回复内容: 您的来信已经收到,具体答复如下: 1、您持有“优待安置证”,这说明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您2017年安置到某某单位,未落实编制问题:根据河南省政府2017年4月2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平政办〔2017〕55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精神,在解决本次安置人员中只解决上岗问题,编制问题不在解决范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条例中没有规定退役士兵的安置必须带编制。 2、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并且在编制内,社保缴纳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缴纳制度进行缴纳,不在编人员只有按照企业进行缴纳,否则无法缴纳。 3、您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该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同志是在《退役军人保障法》出台前退伍的,不适用该法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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