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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293
信件名称: 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咨询后续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3-12-16
信件内容: 您之前的答复已收到,但是我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说明: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也就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政策。本人是在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伍,持有优待安置证安置,是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因此,关于您回复本人的安置是根据河南省政府2017年4月27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意见》(平政办〔2017〕55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精神,是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 二、入伍时的政策有:(一)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1月17日)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2005年7月10日发布) 第一大项: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第四小项 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您在之前回复的第一、二项中,也明确说明了本人未享受到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编制、社保等)。不在编人员只有按照企业进行缴纳,否则无法缴纳的说法, 并不是不落实政策的客观情况,是因为未落实一切相应待遇(编制),才导致的其它各项待遇的不一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2005年7月10日发布)第一大项: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第一小项中: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位政策不得违反上位政策”的规定。您之前的回复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的。 三、本人是2015年退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8号(2015年8月81日) 第五项 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三)保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我相信不会把文件中事业单位中的工勤岗空缺解释为编外人员空缺吧? 不管是入伍时政策,还是2015年河南省接收安置政策,分配到事业单位都是有编制才符合国家政策的。而且只要符合安置条件,安置政策是统一的,为什么会出现当12年兵退伍有编制,我们优待安置证却没有? 希望您查阅政策文件后明确回复。感谢您的回复。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时间: 2024-03-13
回复内容: 您好,战友。你持有“优待安置证”,说明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您提到:“2017年安置到某某单位,未落实编制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条例中没有规定退役士兵必须带编制安置。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到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我们当面向您解释。 关于您提出的社保缴纳问题:按照社保缴纳规定,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社保缴纳必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社保缴纳制度进行缴纳。不在编制内人员只能按照企业社保缴纳规定进行缴纳,否则将无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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