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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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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退役军人

按照河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慈善总会关爱退役军人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退服中心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中心)讨论拟定了《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11122日前,反馈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联系人:高俊杰    电话:0375-2292609

邮箱:fwbzk1809@163.com


平顶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20211118    



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和《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20〕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由平顶山市慈善总会联合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并在平顶山市慈善总会冠名设立,对外以慈善总会名义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平顶山市慈善总会和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成立“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慈善总会和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基金救助项目及用途;增补和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审定受助资格,决定救助金额;开展公益活动,组织募捐;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平顶山市慈善总会和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方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或利用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在平顶山市慈善总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平顶山市慈善总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开具有关票据并公示。平顶山市慈善总会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平顶山市慈善总会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

账户户名称:平顶山市慈善总会

银行账号:6012101012010199638

捐赠备注标明: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使用。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预算计划,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经办人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报平顶山市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可使用基金开展本办法第条所列范围内的活动。

基金使用范围

本基金的适用范围为:安置地是平顶山市、属于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服务管理范围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分为资助对象和褒扬对象两类:

资助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家庭,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退役军人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重点返贫监测户、残疾户、大病户为主要对象。

褒扬对象适用于在国家、省、市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建设、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中,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

(一)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全面享受现有普惠性社会救助政策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开展困难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科技推广、贫困助学等扶智项目。

(三)褒扬奖励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科技创新、公民道德、创业就业等方面做出巨大奉献、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

(四)开展其他退役军人关爱项目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慈善总会双方一致同意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项目。

 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实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社会化服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关爱援助。

第九条  关爱援助标准

(一)因重大疾病,在全面享受现有普惠性社会救助政策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1.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减去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各种救助金等)1万元(含1万元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给予2000元以下帮扶援助;

2.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减去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各种救助金等)3万元(含3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给予2000元-3000元帮扶援助;

3.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医疗总费用减去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各种救助金等)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以下帮扶援助;

(二)因灾或其他原因,在全面享受现有普惠性社会救助政策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生活状况等酌情给予5000元以下帮扶援助。

(三)困难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科技推广、贫困助学等扶智项目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给予5000元以下帮扶援助。

(四)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科技创新、公民道德、创业就业等方面做出牺牲奉献、事迹突出的

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00元以下激励奖励。

(五)对生活特别困难或贡献特别巨大、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的,可适当提高标准。生活特别困难是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家庭在“两不愁、三保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贡献特别巨大、事迹特别突出是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在社会上形成强烈反响。

(六)其他退役军人关爱项目及慈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慈善总会的协议进行。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南省信访条例》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一)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关爱对象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或者由其监护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

1.平顶山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

2.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退伍证(或其他可以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证明等有关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留存;如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留存);

4.困难(或表彰)情况证明材料(有相关证明的,附证明)(县、乡、村三级加盖公章);

5.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还需提供医疗发票或医保结算单等原始凭据原件(一年内)、诊断证明、近期病历首页材料应为同一医院(注:如患者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不是原件,复印件需到留存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

6.委托他人申请的需一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与申请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8.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审批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或做出的突出贡献)、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视情在申请人户籍地的村(居)委会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为不符合标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审核。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为不符合标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三)审批。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委托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评估。符合关爱标准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统一将申请材料提交退役军人关爱金管理委员会,经批准后,报至市慈善总会审批,同意予以关爱的,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帮扶对象具体实施。不予批准的应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告知送审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第五章  附则

十三  如该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或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终止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设立人提出终止意见,市慈善总会基金管理部门起草基金终止公告,并在平顶山市慈善总会公众号公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慈善总会双方商定转用于符合基金用途的其他慈善项目使用。

第十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平顶山市慈善总会与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授权平顶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执行,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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